《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即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电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若您申请提前终止与天猫的合作,在您提交主动退出申请后,您的店铺将正式进入“终止经营提前公示”环节,公示期为30日,在此期间:
1、店铺首页将持续公示退出公告;
2、店铺中的宝贝将被全部下架不能产生新的交易,且无法再自行上架;
3、若您在申请主动退出后再撤销申请的,您店铺中的宝贝需要您自行上架。
注:“退出经营公示”期间存在跨月份的,跨月次月份不收取年费,结算不计入经营有效月份。
本通知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各位天猫商家必须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