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新规实施 网络购物更有保障
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实惠,然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也不少。2014年出台的新《消法》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等。
为此,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新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又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保障?记者采访了工商部门相关人士。
商品开包使用不影响退货
市民李然之前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商家在其网页上明确标明了“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然而李然在安装使用后发现电脑的显示器有问题。他要求退货,但网店却以“商品已开箱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最终李然费了很大的劲才维权成功。
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目前虽然很多网店商家表明商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条款均是由商家自己拟定,比较严苛,例如要保证包装完整等。对此,此次《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能够成为电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为了让退货条件更加清晰,新办法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定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这不管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来说,能不能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都能做到心里有数,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七类商品不能任性退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7天内无论什么商品都可以“任性”退货。
据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在《消法》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基础之上,新规还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明确标注、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七日自签收次日开始起算
“七天从哪一天开始算?”“赠品还退吗?”“退货运费谁来承担?”……对于很多消费者还不清楚的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按照规定,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退货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领域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工作,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让消费者可以放心“买买买”,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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